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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干活到凌晨,无意中点开SP论坛,见到关于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贴子满天飞,好生吓了一跳,赶紧去查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网站。但不查不知道,一查更吓一跳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从2003年1月7日起共颁布了三次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: 第一次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(2003年2月10日起实施),里面对“视听节目”的定义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,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。对“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”的定义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,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,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,包括流媒体播放、互联网组播、数据广播、IP广播和点播等。 第二次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(2004年10月11日起实施),里面“视听节目”的定义是指利用摄影机、摄像机、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、录制的,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(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)。对规定的适用范围是: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(IP)作为主要技术形态,以计算机、电视机、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,通过移动通信网、固定通信网、微波通信网、有线电视网、卫星或其他城域网、广域网、局域网等信息网络,从事开办、播放(含点播、转播、直播)、集成、传输、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。 第三次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(2008年1月31日开始实施),这次是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文,里面对“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”的定义是指制作、编辑、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,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。 综合这三个文件,按字面理解,所谓的“视听节目”就应该包括互联网上、wap上的所有音频作品、视频作品了。 再看看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》(2007-09-21)里面的内容: 业务类型有四类:(1)播放自办节目;(2)转播节目;(3)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;(4)其他。 业务性质有两大类:公益性(政府投资、开办宣传单位开办、其他公益组织为非营利目的开办),经营性(图文信息与视听节目综合服务、专门宽带视听节目内容提供、视听节目集成平台运营服务) 播出节目内容可分为新闻,电影,电视剧,综艺,体育,音乐,戏曲,教育,科技,财经,气象,军事,生活信息,等。 对于最后一项有点糊涂,查《获准开办网上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单位名单》(不知道截止到什么时候),里面只有66个单位,大部分是属于广电系统,传播节目类别主要是本台节目。但有几家从名称上有点难以判断: 北京方正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(体育类节目) 上海美亚音像有限公司(警务节目) 大连天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新闻、音乐、教育、游戏、科技节目) 保定百世开利多媒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(财经、法制、音乐、戏曲、体育节目)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(教育类节目) 中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(专业类(以人口、计划生育、生殖健康等教育类节目为主)) 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(娱乐、专业类) 从这个名单上看,基础运营商里面只有网通获得(以“北京在线九州信息技术公司”的名义,传播节目类别“影视剧类、娱乐类、专业类”)。 但有点好奇的是,按定义,彩铃也属于视听节目的范围,中国移动在网上提供试点服务呢。1月31日之后,中国移动会如何?关闭彩铃服务?? 查完这些资料,第一个反应是,现在的视频网站太不把广电总局放在眼里了。第二个反应是,冰冻三尺,非一日之寒,这个政策并不是突然间出台的。第三个反应是,电信主管部门干嘛去了?广电总局已经颁发了三年的规定,就没见到提醒一下? 最后一个感受是,等吧。看看基础运营商如何处理此事,看看新浪网等门户网站是否会将视频新闻取消。 其实,如果严格按照政策办事,即使取得了广电总部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,也有可能不能开展视听业务。因为按照信息产业部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中的规定,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、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、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,如远程诊断、远程教学、协同工作、视频点播(VOD)、游戏等应用(即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)需要取得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。 忽然想起了一句话:“顺得哥来失嫂意”,这年头,真不容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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